付被处罚人。可办案人员却没有覆行这一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广南省警务中心分局在执法中对我当事人从开始询问就己经违法,下面的所有环节建立在一开始就是错误及违法的基础上成立的,那就是只有一种解释,中心警务分局在本案中存有严重恶意执法、滥用职权、体罚虐待之行为,从始至终就抱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观意识与心态。法律依据,因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做为处罚依据!因此中心警务分局在严重丧失司法良知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更是可耻的!我方请求法庭当庭撤销此违法处罚决定。”
字字如剑,句句如刀,直插对方心脏。
庭上十几名观众不由交头接耳说,“妈的,看看还是国外律师敢说呀,你看把那帮人给说的,这刘老头也好福气,居然能请到国外的律师,了不起。”
法官这时也没有办法和稀泥了,只好让被告辩论举证吧。
被告警务法制人员终于站起来了,开始辩解。
“至于原告所说一人讯问一人下达处罚决定。根据《我国警务人员执法相关条例》第第三?八条适?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名警务?员作出?政处罚决定。根据原告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至于对方所说的恐吓以饿代刑那纯碎是无中生有,而且有他本人所签的询问笔录为证,这个无可争议。”
第二,至于原告提出的已过治安追诉时效,这个我局是不认可的,因为我们早己掌握线索才通知当事人到警所进行询问并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