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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章

“呵呵”马管家笑了笑,看着欧文轻描淡写地说道,“欧先生,看来你对中国的法律还是相当了解的嘛!”

“那是,毕竟初次过来做生意,该了解的还是要了解的!”欧文张口微微有些得意地说道。

姑父听着欧文的话,似乎觉得这欧文想要将这些东西占为己有。

可是现在大陆的法律是法律,但是有些东西,又是不能违抗的,毕竟眼下的这一批瓷器,不在少数,而且知道的人还不少!

说不好,就是500元加一面锦旗!

要知道,现在我们国家的文物法规定,只要是地下面挖出来的文物都是归国家所有,不是私人所得。

不管是古董还是宝石和黄金,都不是自己的财产,那是国家的。

虽然土地的证书证明这块地是你家的,但是土地是国有的,私人只是有产权而已。

所以不管是自己的地里还是自己家里挖出来的文物都是国家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就像之前的一个朋友所说,这是基于土地公有制的大原则而设定的,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类似,就像法律规定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和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享有主权权利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如果是无主物,那就归国家所有有法律明文规定,无主物都是属于国家所有。

看上去情理上好像是谁先捡到归谁,但是大家推敲一下就知道这样下去矛盾更大,譬如有些人说:见者有份。

贪心的其他人,可能会把你家地基挖个底朝天。

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根金条是属于你失忆前埋下的,或者您先人埋下的那么这根金条就归你所有了,这种情况适合于先人是地主之类的,有实力也有能力的那种,只要你能证明这些财产是你的祖先留下来的,是私人财产,你就可以拥有这笔财产,这样也是行得通的。

国家是不差钱的,对于发现文物的人员应该给予相当于文物价值一定比例的奖励,这样发现的人就合法持有奖励,同时有利于文物的保护。

发现上亿文物,不上报归自己,上报奖励500加一面锦旗,如此政策大多数人是不会上报的,最终损失的是人类共同的遗产。

说到这儿,不得不说咱中国人的脑子就是好使,尤其是这方面,为什么呢?

因为我在听姑父讲到这里的时候还特意去查了一下其他国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

比如美国,在美国,私有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土地下的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人自己开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国则是归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

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日本和英国是一样的,西班牙是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意大利差点意思,奖励文物价值的四分之一,但是兄弟们,四分之一不少了!

猜猜中国?

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上交文物者应该得到奖励。

《文物保护法》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这个物质奖励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数额标准来,所以说你上交文物得到的奖励基本上就是接收文物的相关部门酌情授予了。

奖励肯定有,至于多少?

对不起,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现在猪肉的市场,怎么也要个500/800元吧,不然吃不起一顿肉啊!

那可能有的读者会向阿代说了,老子干脆砸了它算了!

对不起,这不能,砸了话,你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的!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做法更不可取。

法律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如果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故意损毁的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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