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quo;做过一次演讲,他根据对英国的观察,指出实施宪政的先决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地方自治,有了地方自治的基础,人民便有学习参与政事的机会。
二是法律主治,就是法律高于一切,这是英国宪法的特点,意义有二:一方面,武断的权力绝对不许存在,换言之,即人民非依法定手续经普通法院审判后,不得受罚。另一方面,全国人民不论贵贱贫富,一律受制于同样的普通法律。并受同样的法院管辖。三是人民的基本自由要受到尊重。英国人的普遍见解,以为民治的宪政能否达到目的,在乎人民是否有权选举其所欲选之人以组织政府,并能依和平的手段变更其所反对的政府。要想达到上述目的,则人民须能自由批评政府,能自由集会讨论政治,并能避免政府违法的逮捕与拘禁。
胡政之的看法和王云五不约而同,他回国以后,也做过多次演讲。认为要实行宪政,一般国民尤应努力增加知识,明了本身的责任。1944年4月24日,他在广播电台做了一次题为《宪政风度》的演讲,第二天在《大公报〉〉上发表。他说:“人类是政治的动物,从有史以来,政治制度形形色色。各有短长,不能细述。但从大体言之,多数参政胜于少数主持,公开论争胜于秘密取决。因此,民主的宪政比较上终胜一筹。所谓民主的宪政者,民主而不宪政,则民主是空的;宪政而不民主,则宪政也是空的。但是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民主的宪政,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政府以至于国民,大家都要养成宪政的风度,然后才能发挥真正民主宪政的效能。”他将“宪政风度”简明地概括为四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