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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完结

以其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

具,本夫仁义法正之可知可能之理,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

荀子这段议论,反复论证了人“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

正之具”;这种“质”和“具”,既是“涂之人”都有的,具有普遍性,又是一种

天生的本能。因此,天疑应属于所谓人性的内容。《解蔽》篇说: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

“凡以知”就是“皆有可以知”,荀子称之为“人之性也”。因此,将这里的

“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归入荀子的人性范围之内,是完全应该的。这种“凡

以和”的人性,这种“所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是不是恶的呢?荀子并没有说,

而且一再强调这种“可以知”、“可以能”的对象是“仁义法正”,可见这种“人

之性”绝对不会是恶的。

这种知的人性,荀子既然没有肯定其为恶,那么,它是否为善呢?荀子并没有

如此说。所谓“可以知”、“可以为禹”,是指人有一种向善的可能性,而并非指

人性中天然就具有一种现实性的善。它只是“可以知”、“可以能”,而不是必然

“知”、“必然能”。这种“知之质”、“能之具”既存在着“知仁义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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